在危險場所,防爆電氣的溫度限制是安全的核心要素之一,其標準嚴格且明確。這里的“溫度"主要涉及兩個關鍵概念:最高表面溫度 和 溫度組別。
1. 最高表面溫度
這是指防爆電氣設備在正常運行或規定的故障條件下,其外殼表面任何部分可能達到的、并有可能點燃周圍爆炸性環境的最高溫度。這個溫度必須始終低于現場可能存在的可燃性氣體、蒸汽或粉塵引燃溫度。
2. 溫度組別(針對氣體環境)
為了標準化,國際標準將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劃分為不同的“溫度組別",以便與爆炸性氣體的引燃溫度相對應。常見的溫度組別(GB/T 3836.1, IEC 60079系列標準)如下:
· T1: 最高表面溫度 ≤ 450℃
· T2: 最高表面溫度 ≤ 300℃
· T3: 最高表面溫度 ≤ 200℃
· T4: 最高表面溫度 ≤ 135℃
· T5: 最高表面溫度 ≤ 100℃
· T6: 最高表面溫度 ≤ 85℃
如何對應?
例如,如果工作環境中存在丙酮(其引燃溫度為465℃),那么選擇T1組別的設備是安全的,即T4組別(135℃)或更高(更安全)的T5或T6組別。
3. 粉塵環境溫度要求
對于可燃性粉塵環境,要求同樣嚴格。設備的最髙表面溫度不能超過粉塵層最小引燃溫度的三分之二。例如,某種粉塵的點燃溫度為300℃,那么設備表面溫度就必須控制在200℃以下。此外,標準還會標注一個具體的溫度限值,如 T 125°C,表示設備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25℃。
總結:
危險場所防爆電氣的允許工作溫度并非一個固定值,而是一個必須根據現場具體危險介質的特性來嚴格選定的動態值。其核心原則是: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必須始終低于周圍爆炸性混合物(氣體或粉塵)的最小引燃溫度,并留有足夠的安全余量。因此,在實際選型時,必須識別危險介質,查明其引燃溫度,然后據此選擇相應溫度組別或溫度等級的防爆設備。
